(2017)浙0381执536号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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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浙0381执536号 谢永好: 你(单位)与郭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381民初121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丽芳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案款:150000 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 (2)执行费:2150元 (3)其他: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购买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查询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2、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3、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附:缴款账户等内容详见缴款通知书。 2017年01月24日
本院网址:http://www.rafy.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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