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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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就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在立案人员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不能判定是否登记立案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至立案大厅收费点交款。 (一)付款方式 以现金、刷卡方式付款的,当事人直接到本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办理。 以外地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我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案号,若代其他自然人(公民)或法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 (二)开票 当事人凭由本院开具《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即时向本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四、案件移送 立案庭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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